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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环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1-01-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崔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威环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男,1983年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西城镇,暂住威海市初村镇,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10)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智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6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窜至威海市张村镇某铝合金门窗厂,采取翻门入院等手段,盗窃放置在厂院南侧的铝合金材料一百五十余斤。后分批将盗窃的铝合金材料运送至后双岛村村口,并于清晨将盗窃所得的铝合金材料出售给路过的废品收购商。2、2010年6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窜至张村镇某铝合金门窗厂,采取翻门入院、爬窗入室等手段,盗窃放置在厂院南侧和厂车间内铝合金材料共一百五十余斤,并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销赃。3、2010年6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窜至张村镇某铝合金门窗厂,采取翻门入院、爬窗入室等手段,盗窃放置在厂院南侧和厂车间内铝合金材料共一百六十余斤,并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销赃。4、2010年6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窜至张村镇某铝合金门窗厂,采取翻门入院、爬窗入室等手段,盗窃放置在厂院南侧和厂车间内铝合金材料共一百三十余斤,并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销赃。5、2010年7月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窜至张村镇某铝合金门窗厂,采取翻门入院、爬窗入室等手段,进入厂内盗窃铝合金材料。后被该厂内保安发现而盗窃未遂。6、2010年7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窜至张村镇某铝合金门窗厂,采取翻门入院、爬窗入室等手段,盗窃放置在厂院南侧和厂车间内铝合金材料共二百余斤,并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销赃。7、201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崔某窜至环翠区张村镇某铝合金门窗厂,采用翻门入院、爬窗入室等手段,盗窃厂内铝合金材料一百五十余斤。后被告人崔某在实施搬运铝合金材料的过程中,被元盛铝合金门窗厂经理张某发现并抓获。综上所述,被告人崔某共盗窃铝合金材料800余斤,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春涛陈述、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2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 燕人民陪审员  金乘全人民陪审员  蔡伟鸿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