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1-01-0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何道如、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与姜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道如,姜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005号原告:何道如、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张茂、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忠、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原告何道如诉被告姜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道如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道如诉称:2005年,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发包,原告承包六安市龙河路安惠小区部分劳务工程。2009年,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资累计3106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三份。2010年,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60600元,下欠5万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为此,原告举证三份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万元,至今未还。姜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何道如与被告姜忠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发包,原告承包六安市龙河路安惠小区和金桂香满园项目工程部分劳务工程。2009年,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资累计3106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三份。至2010年,被告累计二十次支付原告工资262000元,下欠48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何道如与被告姜忠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明确,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本案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48000元,原告何道如诉请被告支付,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支付原告何道如工资款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姜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开功审判员  何 琼审判员  杨效成二0一一年元月三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