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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109号

裁判日期: 2011-01-0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自昂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109号起诉人:刘自昂,市民。2010年12月27日,本院收到刘自昂的起诉状,要求被告马舒琼清偿欺骗其投入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0元及约定利息2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马舒琼犯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0年7月7日被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起诉人所称的投入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30000元是马舒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其中一笔款项。该院对此已作了处理。所以起诉人诉求的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自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成应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沈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