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林永胜、杨仲辉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胜,杨仲辉,许晓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永胜,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仙居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29日被传唤到案,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杨仲辉,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峨眉山市(该身份情况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29日被传唤到案,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许晓明,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余姚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29日被传唤到案,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永胜、杨仲辉、许晓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永胜、杨仲辉、许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阿斌”(另案处理)等人在慈溪市长河镇沧南村等地以“小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招引多人至该赌场参赌,从中抽头获利。同时,雇佣被告人林永胜、杨仲辉、许晓明等人在2010年7月至8月间为该赌场多次望风,并配发对讲机作为通风报信的工具。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林永胜、杨仲辉、许晓明等人在长河镇沧南村廿四弓路某号赌场附近望风时,三被告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受雇佣期间,被告人林永胜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杨仲辉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被告人许晓明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永胜、杨仲辉、许晓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吕某、赵某、胡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林永胜、许晓明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永胜、杨仲辉、许晓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非法抽头赢利,仍为他人所开设的赌场望风,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永胜、杨仲辉、许晓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应予追缴,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永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杨仲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许晓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林永胜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被告人杨仲辉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被告人许晓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对讲机二部(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越 骋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