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开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衢开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徐某。被告:郑某。原告徐某为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4年11月29日在开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虽然原告天天劝说,但被告仍当面说要改,只要有赌资却又继续赌博。为此夫妻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为生计只能打工谋生,但被告已赌博成性,2010年5月初一个晚上输掉六、七万元。第一次离婚诉讼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但事隔半年之久,双方都未相互沟通,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讯。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本没有挽回的余地,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徐某向本院提供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开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2010)衢开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的事实。被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某与被告郑某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开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被告郑某沉迷赌博,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0年5月18日原告徐某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判决驳回,但双方至今仍未和好,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郑某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因被告的赌博恶习,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且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