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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完全部案件执行款12542.17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周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