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完全部案件执行款12542.17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周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