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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虞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虞商初字第21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2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校军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宣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