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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宫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禹四九与王汶康、王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禹四九;王汶康;王斧;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36号原告禹四九。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成宇,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汶康,职业不详。被告王斧,职业不详。被告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路**E阳国际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四九与被告王汶康、王斧、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禹四九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四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3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600元。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伟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