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针织绣服厂与华重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针织绣服厂,华重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胡央儿,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周榴君,慈溪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针织绣服厂(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楼尧治。被执行人:华重菽。本院在执行慈溪市针织绣服厂与华重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央儿于2011年1月1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同月27日,胡央儿向本院撤回执行异。本院认为,案外人胡央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胡央儿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胡 苏 南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