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明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7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索市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索市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明刑初字第00033号公诉机关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索市委,男,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2010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焱,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市委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市委及其辩护人李焱、翻译人员韩晓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索市委窜至明光市潘村镇街道居民华某家二楼,窃取写字台抽屉内的现金18640元。在逃跑的途中又盗窃岑某蓝色轻便自行车一辆,骑车逃至明光市潘村镇芦塘村附近时,被出警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9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索市委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7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索市委在二年零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索市委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索市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索市委系聋哑人;2.被告人索市委认罪态度好;3.本案被盗财物被追回,返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索市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索市委系聋哑人。2010年10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索市委窜至明光市潘村镇街道居民华某家二楼,窃取写字台抽屉内的现金18640元,并拿枕套装好钱后翻墙逃离。被告人索市委在逃跑的途中又在潘村镇街道盗窃捷迪牌蓝色轻便自行车一辆,骑车逃至明光市潘村镇芦塘村附近时,被明光市公安局潘村派出所出警民警抓获。经查该自行车系潘村镇居民岑某所有。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91元。案发后,被盗的现金18640元和捷迪牌蓝色轻便自行车一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分别被被害人华某和岑某领取。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华某陈述,证实2010年10月20日11时许,其在自家楼下门口做生意收黄豆,就听见隔壁华东海家喊抓小偷,接着其到家里二楼发现其家存放现金的木柜被撬,被盗现金20000多元,并发现其家二楼里枕头套少了一个,估计是小偷偷钱时用枕头套装钱的。并证实因为收黄豆用过钱,被盗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2.被害人岑某陈述,证实2010年10月20日晚上11时许,其在家炒饭,听到有人喊抓小偷,接着潘村派出所民警赶到其家,这时其发现自家的捷迪牌蓝色轻便自行车被盗。后派出所民警驾车对西边追去了。3.证人范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0日10点多钟,其在家烧饭,听到西边巷子“轰隆”一声,其把头伸出窗外看,看见有个年轻人翻过墙头不见了,其觉得可能是小偷,就喊其丈夫华东海去追。中午华东海回来告诉其小偷偷了隔壁华某家钱,在芦塘村被派出所民警抓获。4.证人华东海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0日11时许,其在家门口,其妻子小范喊抓小偷。其就对北追,看见有个人手里拎个袋子,从其家后院外边的巷道对西边跑,其就跟后追,追到潘村派出所西边小偷不见了,其就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经了解派出所西边那家一辆自行车被盗。潘村派出所民警就驾车带着其对潘村镇芦塘村方向追,小偷把自行车扔在芦塘村庄心路上,在芦塘村庄上将小偷抓获。后来找到枕头套,派出所民警将小偷带回。并证实其家隔壁邻居华某家被盗。5.被告人索市委供述,供认2010年10月20日10点多钟,其流窜到一个乡镇,从一家小平房跳到一家院内,到二楼,发现写字台外面上锁,其撬开写字台抽屉,发现里面有很多钱,其从床上拿个枕头套把钱全部装在枕头套里,后其带着钱翻墙跑出来,被一个女的发现,在跑的时候看见一家门口有一辆自行车,就将自行车骑着继续跑,后面有人追,公安局也来追其,跑得时候其把装钱的枕头套扔了,跑了几里路被民警抓获。并供认偷的钱是一沓一沓,没有来及数,就翻墙跑了。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盗窃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状况。7.鉴定结论: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自行车价值91元。8.鉴定结论:明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活体检验报告书,证实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对索市委作脑干诱发电位及电测听检查,均提示其双耳感音神经性聋;法医检查时,其对问话不能作答。综合上述检验情况,索市委为聋哑人。9.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明光市公安局扣押被盗现金18640元,枕头套一个,自行车一辆。10.书证:明光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害人的领条,证实被盗的现金18640元已被华某领取;自行车已被岑某领取。11.书证: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10月20日11时10分,明光市公安局潘村派出所接110指令:华东海报称潘村新大街有小偷。潘村派出所民警即刻赶至现场,据目击者反映嫌疑人盗窃财物后骑乘一辆自行车往紫阳方向逃去。民警立刻驱车往紫阳方向追赶,在到达芦塘村岔路口时发现一黑衣男子拎着一个包骑自行车往芦塘村逃去,民警进行追击堵截,在芦塘村中追击了数十分钟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合力围堵下该男子束手就擒。在追击过程中该男子丢下一个黄色的枕套,里面装有现金约20000元。12.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索市委出生于1989年11月24日。本院认为:被告人索市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7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索市委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索市委系聋哑人,且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索市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维国审 判 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玲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