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明丽、康开军与戚建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丽,康开军,戚建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陈明丽。申请执行人:康开军。被执行人:戚建迪。本院在执行康开军与戚建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明丽于2011年1月12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明丽称:法院执行的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城关综合楼5幢XXX室房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浒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1998)字第X**号],在其与被执行人戚建迪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约定归儿子戚嘉威所有,现其与儿子居住于该房。康开军与戚建迪之间的借贷纠纷,发生在其与戚建迪离婚之后,故请求法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拍卖。本院认为,异议人陈明丽并非执行案件当事人,同时,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本院所拍卖的房产有法律上的利益,故亦非执行案件之利害关系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无权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明丽要求本院终止拍卖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