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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欧夏雨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夏雨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24号罪犯欧夏雨,于浙江省象山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了(2007)象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夏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甬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欧夏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夏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报道员、监狱优秀安全员、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4月饮酒扣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夏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夏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