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盛某。被告蒋某。原告盛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某诉称,2007年7月18日,双方经人介绍即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星期,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婚姻无感情基础,被告有骗婚的情形,现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蒋某未作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于2007年7月1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新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婚后一星期,被告即离家,至今未回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原告盛某与被告蒋某经人介绍相识,三天后,即同年7月18日,原告支付被告3600元车费,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向原告要了8000元钱,汇给老家的父母养老用。一周后,原告外出上班,被告即不告而别,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寻找无果,双方至今无任何联系。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三天即成婚,相互并不了解,也无感情基础。婚后不久,被告即不辞而别,至今未回,双方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现被告外出时间较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盛某与被告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增源审 判 员 陆海碧人民陪审员 徐 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萌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