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租赁合与金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62号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被告:金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6404243914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以简某程某某案受理后,因被告金某某下落不明,依法于2010年10月20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9月26日,被告金某某向原告租赁一辆牌照为浙g×××××的本田雅阁轿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日租金为350元,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应按租金总额的0.5%支付滞纳金;在承租车辆期间因交通违章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因被告欠汽车租金过多,原告要求被告将车开回,经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2009年12月24日被告叫朋友将车开回原告公司。被告实际用车89天,计租金31150元。被告在租车期间违章4次,原告垫付500元。现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汽车租金31150元及违约金(从2009年12月25日起按每日所欠租金总额的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交通违章罚款500元。被告金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租车的事实。2、义乌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管某某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各四份,证明因被告违章原告垫付500元交通罚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与其庭审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9月26日,被告金某某与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牌照为浙g×××××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每日租金为350元,承租方应在还车时向出租方付清全部租金;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应按租金总额的0.5%支付滞纳金;由承租方承担在承租车辆期间因交通违章引起的处罚费用。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汽车。租用期间,被告金某某四次违反交通规则,原告为此垫付罚款总计500元。2009年12月24日,被告将该车辆返还给原告公司,共计租金31150元。该款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被告金某某与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付了汽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金某某在取得合同约定车辆的使用权后,未付清租金,现欠租金31150元属实,应及时支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酌情予以减少。被告在租赁车辆期间造成交通违章,应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为被告垫付交通违章罚款500元,被告应及时偿付给原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1150元及违约金(从2009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交通违章罚款500元。二、驳回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元,由被告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642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6999010500087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 飞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陈义强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附注】(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