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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小文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马小文,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金斌,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28号。负责人韦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邦力,女,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马小文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文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5元。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祝西安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