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龙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浙江德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府前步行街项目部、宋代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德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府前步行街项目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龙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德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府前步行街项目部。住所地:龙泉市贤良路德光大厦*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宋代光。申请人浙江德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府前步行街项目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票(本票号码为浙江20239004),出票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持票人为浙江德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府前步行街项目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8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0年8月18日,收款人为浙江德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府前步行街项目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德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府前步行街项目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海云审 判 员 朱国良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