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岳永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永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7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永金,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平坝县。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永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宁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永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3日、14日、15日,被告人岳永金经电话联系,先后在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菜场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三次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海洛因,共计6小包。2010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岳永金将其在杭州湾新区海南村杨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的海洛因1小包(重约1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2010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岳永金经电话联系,在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菜场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海洛因2小包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岳永金处查获白色粉末3小包。经理化检验鉴定,上述粉末净重0.1865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份。2010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岳永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永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岳永金系累犯。被告人岳永金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岳永金辩称,起诉书指控的2010年8月16日下午那起,是其带王某去杭州湾新区的,那个1000元的海洛因是王某叫其代购的,不是其贩卖给王某的。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3日、14日、15日,被告人岳永金经电话联系,先后在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菜场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三次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海洛因,共6小包。2010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岳永金经电话联系,在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菜场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海洛因2小包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岳永金处查获白色粉末3小包、GNET牌移动电话机1部。经理化检验鉴定,上述粉末净重0.1865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份。2010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岳永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明被告人岳永金多次与吸毒人员王某通话的事实。2.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8月13日、14日、15日,被告人岳永金经电话联系,先后在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菜场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三次向其贩卖海洛因,共6粒(即6小包)。同月16日下午,其欲向被告人岳永金购买1000元海洛因,他没有货,便带其到杭州湾新区海南村,并拿其的1000元钱向他上家买海洛因后再交给其;事后,被告人岳永金向其讨要海洛因,其给他200元的海洛因作为好处费。3.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甬公鉴(理化)字(2010)113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理化检验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白色粉末3小包,净重0.1865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份。4.慈溪市公安局的慈公(古)毒检字2010第202号、第205号尿样检测报告书,分别证明被告人岳永金、吸毒人员王某的尿样呈阳性反应,表明其俩曾吸食、注射吗啡类毒品的事实。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岳永金处查扣疑似毒品三小包、GNET牌移动电话机一部的事实。6.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8月17日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菜场门口的路上,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岳永金,当场查获疑似毒品3小包、GNET牌移动电话机1部。同日16时许,被告人岳永金在杭州湾新区海南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其他犯罪嫌疑人。7.本院(2007)慈刑初字第119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岳永金犯罪前科的事实。8.被告人岳永金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9.被告人岳永金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永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岳永金为吸毒人员王某代购海洛因一起,因该起行为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不以犯罪认定。被告人岳永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永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违禁品含有海洛因成份的白色粉末3小包(净重0.1865克)及供犯罪所用的GNET牌移动电话机1部,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永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违禁品含有海洛因成份的白色粉末三小包(净重0.1865克)(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及供犯罪所用的GNET牌移动电话机一部(已随案移交本院),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建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华 丽 萍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芳芳(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文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