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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洪书与何小雨、何昌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书,何小雨,何昌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张洪书。委托代理人谢瑞兴。被告何小雨。被告何昌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书与被告何小雨、何昌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书于2011年1月20日以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洪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人民陪审员  徐小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