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洪书与何小雨、何昌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书,何小雨,何昌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张洪书。委托代理人谢瑞兴。被告何小雨。被告何昌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书与被告何小雨、何昌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书于2011年1月20日以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洪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人民陪审员 徐小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