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金恒与常小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恒,常小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刘金恒被告常小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恒与被告常小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恒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远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