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5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鼎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鼎兴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216号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江。委托代理人:薛国民。被告:绍兴县鼎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鼎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鼎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