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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吴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吴爱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6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000023504),住所地宁波开发区联合区域联合办公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郭志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厉洁飞,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爱兰,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北仑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爱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宋 菡撤诉申请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已支付物业费,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望准许。申请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