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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苏波荣、姜增娥等与苏涛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波荣,姜增娥,苏涛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956号原告苏波荣,男,1957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姜增娥,女,1964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苏涛荣,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波荣、姜增娥与被告苏涛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波荣于201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波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波荣、姜增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苏波荣、姜增娥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