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XX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史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上诉人深圳市XX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XX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XX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XX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 旭 锋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继鹏(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