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灌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廖秀积与郑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灌民初字第25号原告廖秀积。委托代理人吕荣财,灌阳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保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秀积与被告郑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秀积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已经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秀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多出的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审判员 熊珍生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