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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法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林友冰与彭小君、彭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友冰;彭小君;彭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海法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林友冰,男,1974年6月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彭小君,男,1974年4月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海丰县新兴服装厂经营者。被告:彭小勇,男,1978年6月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海丰县新兴服装厂经营者。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彭小君、彭小勇经营海丰县新兴服装厂期间,长期向原告购买服装辅料,并以提货记账月底结清的方式结算,至2009年5月止共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5830(下同)元,后二被告付还了10000元,尚欠65830元至今无付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令:二被告付还原告货款65830元及2009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限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彭小君、彭小勇结欠原告林友冰货款65830元,原告同意减免为40000元,被告彭小君、彭小勇保证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还清上述欠款。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炯峰审判员 :黄春婵审判员 :吴海英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吕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