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雷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雷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锦里西路119号5-1503室。法定代表人李大莲,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雪华,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周利容,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雷阔,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雷阔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雷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