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乐乔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作兴与刘乐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兴,刘乐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商初字第117号原告刘作兴。被告刘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作兴与被告刘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吉利轿车一辆(鲁G×××××)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刘乐明对张万明享有的债权13.5万元;二、查封被告刘乐明所拥有的在昌乐县乔官镇杜家沟村约22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东至村民口粮田,南至与苗家庄界限,北至村民口粮田,西至临朐界限),查封期限至2036年6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