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兴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联会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联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兴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联会,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0年10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08年提前释放。2010年8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0)第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联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胥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联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联会系吸毒人员。2010年8月初,被告人张联会在甘肃与宝鸡市麟游县交界处,从一赌友(不知其姓名)处购买了500元的毒品海洛因,带回后掺入部分地粉(西药)供自己吸食并向他人贩卖。2010年8月8日张联会在马嵬镇李村神庙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100元。2010年8月9日张联会在同一地点又向王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100元。2010年8月10日前后,张联会在赵村镇大通坊村附近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100元。同年8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张联会准备再次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出售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张联会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7包重0.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联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联会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立案决定书,证明2010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3、兴平市公安局兴公刑拘字(2010)295号拘留证、兴公刑捕字(2010)197号逮捕证,证明被告人张联会201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4、被告人张联会的供述,证明其向王某某贩卖2次共计0.2克海洛因,获利200元;向刘某某贩卖2次毒品,第2次被当场抓获的事实。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8日、9日张联会在马嵬镇李村神庙附近先后向他出售毒品海洛因共计0.2克。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10日前后,张联会向他出售毒品0.1克;2010年8月27日张联会向他出售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7、兴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证明张联会、王某某、刘某某尿检均呈阳性,均系吸毒人员。8、兴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张联会处扣押其随身携带的7包可疑白色粉末。9、咸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将被告人张联会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收缴的白色粉末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10、称量记录,证明从被告人张联会身上查获的7包疑似毒品净重0.5克。11、兴平市公安局毒品收据,证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7包海洛因收缴。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王某某、刘某某辨认向其出售毒品的人系张联会。13、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张联会指认从其身上查获的7包毒品海洛因及指认每次贩卖毒品时使用的手机。14、手机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张联会向王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时的通话情况。15、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联会2000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6、兴平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张联会于2008年6月22日被减刑提前释放。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联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张联会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联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牛美迎审判员 董建生审判员 任 赓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