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催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申亭五金机电经营部、XX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申亭五金机电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催字第45号申请人: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申亭五金机电经营部。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贾铂汇。申请人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申亭五金机电经营部因12922209转账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申亭五金机电经营部于2011年1月24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申亭五金机电经营部承担。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