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催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申亭五金机电经营部、XX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申亭五金机电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催字第45号申请人: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申亭五金机电经营部。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贾铂汇。申请人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申亭五金机电经营部因12922209转账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申亭五金机电经营部于2011年1月24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申亭五金机电经营部承担。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