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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彭烈与王朝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彭烈,王朝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2号原告:李彭烈,男,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朝亚,女,23岁,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彭烈诉被告王朝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红莲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