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彭烈与王朝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彭烈,王朝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2号原告:李彭烈,男,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朝亚,女,23岁,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彭烈诉被告王朝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红莲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