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鼎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鼎民初字第25号原告:罗某,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敬文,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吴某,女,汉族,1961年1月2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委托代理人:罗翠玲,女,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我与吴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并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民政局办理了相关婚姻登记手续。自此以后��本人因生活经济压力长期在外打工和经营承包鱼塘,但吴某却以各种理由不承担家庭事务和分担经济压力。直至2009年5月,更无故不在鱼塘承包经营保证书上签字,并将家庭成员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文件带走,令到相关生产活动无法得到政府扶持而受到严重亏损。经本人及家庭成员多次交涉未果,致使夫妻双方出现实质感情裂痕及双方夫妻关系续存。期间,本人及家庭成员曾多次与吴某交涉,并由双方家长和亲人出面调解,终无出现转机,吴某仍以各种理由不承担家庭共同责任,并以夫妻不和为由搬出住所不再回家,更不再承担家庭经济负担及照顾双亲儿女的责任。于此,本人曾多次提出解决方案,但吴某不作理会。在经历多次调解后,被告吴某仍未有履行夫妻、父女义务及其它法定和道德责任。本人对与吴某的婚姻已经完全绝望。本人经过细致考虑,并与子女商确���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请法院到居委会调查,我已替罗某还了22年多债务,土地证、户口本都在对方手上。是我亲手抚养女儿的,对方并无尽抚养子女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原告方承担偿还。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共同拥有的房地产权及房屋归子女所有。原、被告双方都有居住权。三、原告自愿给予被告经济帮助款3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调解当日原告支付人民币15000元给被告,剩余15000元,原告于2011年4月5日前付清。四、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剑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