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翠英与夏玲玲、冯显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翠英,夏玲玲,冯显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赵翠英。被执行人:夏玲玲。被执行人:冯显柱,系夏玲玲之夫。申请执行人赵翠英与被执行人夏玲玲、冯显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制作的(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夏玲玲、冯显柱所有的座落于本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中央汇路25号房产及龙湾区永中街道中大锦园C幢1304室房产,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得执行款42000元。截止2011年1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8000元及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并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温龙执民字第68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