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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甬民执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姚北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赛博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弘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应孝炳,应荣海,杨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浙甬民执字第404-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负责人:朱玲萍,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文献,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应孝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应荣海,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姚北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应孝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赛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应孝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弘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法定代表人:罗弘,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应孝炳,1982年8月15月出生。被执行人:应荣海。被执行人:杨红梅。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姚北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赛博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弘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应孝炳、应荣海、杨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8)甬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姚北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赛博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弘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应孝炳、应荣海、杨红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26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宁波赛博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弘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应孝炳、应荣海、杨红梅承担连带责任,宁波姚北大酒店有限公司以其抵押房地产承担抵押责任,诉讼费260050元由八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姚北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赛博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弘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应孝炳、应荣海、杨红梅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宁波姚北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亦因另案被查封,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浙甬民执字第40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海炜审 判 员 徐京波审 判 员 史 强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阮秋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