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德××××服饰有限公司、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德××××服饰有限公司,沈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226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孔某某。被告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被告沈某某。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瑞奇公司)与被告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青磊公司)、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天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公告向两被告送达副本,并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瑞奇公司诉称:原告变更前的武义瑞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磊公司于2008年3月,开始服装加工业务往来,至2009年12月28日,经双方对帐,被告青磊公司共欠原告服装加工款158000元,并由被告青磊公司的法人代表人沈某某出具欠条1份,承诺欠款于2010年2月1日前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加工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青磊公司支付加工款158000元。庭审前原告瑞奇公司放弃对被告沈某某的诉请和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并提供下列证据:原告瑞奇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公司变更登记情况各1份、被告青磊公司某某情况各1份、增值税发票2份、欠条1份。被告青磊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原告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公司变更登记情况各1份、被告青磊公司某某情况各1份、增值税发票2份、欠条1份,要求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及被告青磊公司尚欠原告瑞奇公司服装加工款158000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且已对帐确认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被告青磊公司尚欠原告瑞奇公司加工款158000元的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变更前的武义瑞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磊公司于2008年3月始,发生承揽合同关系,由武义瑞奇服饰有限公司为被告青磊公司加工服装。武义瑞奇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依法变更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8日,原、被告进行对帐,确认被告青磊公司尚欠原告瑞奇公司价款158000元,由被告青磊公司法人代表沈某某出具1份欠条,并承诺欠款于2010年2月1日前支付给瑞奇公司。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由武义瑞奇服饰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浙江××有限公司,变更前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原告以变更后的诉讼主体要求被告青磊公司支付加工款158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其他诉请,属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青磊公司拖欠加工款未付,是引起本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价款15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交纳3579元、财产保全费1310元,合计4889元,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178元,被告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711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建海审 判 员 杨新良人民陪审员 房炳泉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德清法院廉政监督意见表案号(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226号案由承揽合同纠纷合议庭人员何建海、杨新良、房炳泉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诉讼中称谓)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联系方式(住址及电话)武义县白洋街道××工业区。被告德××××服饰有限公司德清县××××号。意见内容注:1、本意见表专为当事人投诉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规定等不廉洁行为而设。2、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3、本表附有内容事项;4、填写后请投立案庭意见箱或寄德清县人民法院监察室收,邮编:3132005、举报电话:0572-8076272。举报电子邮箱:dqfy001@163.c0m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