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霍民二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配初与李秀奎欠鹅苗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配初,李秀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30号原告:杨配初被告:李秀奎原告杨配初与被告李秀奎欠鹅苗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配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秀奎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配初诉称:被告李秀奎于2009年3月26日购买原告杨配初的鹅苗尚欠7200元,立有欠条为凭。此款经催要多次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鹅苗款7200元及诉讼费用。被告李秀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间,被告李秀奎先后两次从原告杨配初处购买鹅苗1000余只(每只20元)计款21200元。后分两次给付14000元,余款7200元经催要被告于2009年3月26日给原告立一欠条,当时口头约定待当年秋后卖鹅时付清鹅苗款。秋后,被告李秀奎将养的鹅全部卖出,但所欠的鹅苗款仍拖延不给。故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鹅苗款7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所立欠条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秀奎欠原告杨配初鹅苗款,事实清楚,被告虽未到庭,但其立有欠条为凭,被告欠款后,拖延不还实属不当,对合法的债务理应清偿。故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秀奎偿付原告杨配初鹅苗款72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疑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墨 力审 判 员  赵方宽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华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