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执民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谊斌与顾玲琴、陈慧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谊斌,顾玲琴,陈慧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王谊斌。被执行人顾玲琴。被执行人陈慧维。申请执行人王谊斌与被执行人顾玲琴、陈慧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顾玲琴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谊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应剔除已付利息4500元);二、被告陈慧维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谊斌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顾玲琴银行存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2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坦友审 判 员 王相炎代理审判员 卓春燕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