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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椒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星星××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市××星星××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与王甲、阮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星星××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市××星星××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王甲,阮某某,王乙,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椒商初字第125号原告:台州市××星星××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王甲。被告:阮某某。被告:王乙。被告:刘某某。原告台州市××星星××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王乙、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阮某某、王乙、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州市××星星××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5月28日、同年8月24日,被告王甲以流动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原告二次借款,双方签订二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甲向原告借款40000元、100000元,共计140000元,月利率均为1.5%,还款期为2010年11月3日和2011年1月4日,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按月结息。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上浮20%计收逾期利息。同日,原告与被告王乙、刘某某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履行期届满之日二年。被告阮某某与被告王甲系夫妻,在被告王甲二次向原告借款的同日,被告阮某某向原告出具共同债务承担书,明确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王甲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王甲仅支利息至2010年8月20日,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9200元,被告阮某某未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王乙、刘某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截止2011年1月6日,被告王甲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9200元。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王甲、阮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1年1月6日止的利息9200元,自2011年1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被告王乙、刘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举证如下:一、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共同债务承担书各二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王甲存在借贷关系及被告阮某某自愿共同承担、被告王乙、刘某某作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二、借款凭证二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王甲发放贷款140000元的事实。三、结婚登记证书一份。证明被告王甲与被告阮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王甲、阮某某、王乙、刘某某未作答辩。本院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随起诉状副本一并向被告王甲、阮某某、王乙、刘某某送达,四被告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因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王甲与被告阮某某系夫妻,于2001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甲、王乙、刘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已向被告王甲发放了贷款140000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王甲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王乙、刘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阮某某与被告王甲既是夫妻关系,又向原告出具共同债务承担书,应对被告王甲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甲、阮某某、王乙、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甲、阮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星星××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1年1月6日止的利息9200元,自2011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二、被告王乙、刘某某对被告王甲偿还原告台州市××星星××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元(已减半),由被告王甲、阮某某负担,被告王乙、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消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消费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