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执民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宁波宝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佰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宝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佰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浙甬执民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宝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顾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泽,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佰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叶志俊,董事长。宁波宝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佰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浙甬商外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宝盈投资���股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浙江佰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归还借款50万元,支付财务顾问费300万元。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浙江佰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已经另案抵押,并已由本院查封、拍卖,此外,浙江佰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浙甬执民字第62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炜审 判 员 徐 京 波审 判 员 史 强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阮 秋 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