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王举东,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0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2月23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30日生育长子牛某甲。双方因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牛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于2004年2月23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30日生育长子牛某甲。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1月4日,原、被告再次因家务琐事发生口角。2011年1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双方当事人陈述等材料认定,其有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务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当,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玉栋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庆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