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洪某与洪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洪某,洪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5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温岭市××街道××星××道××号。负责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洪某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洪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起诉称:被告洪某某于2008年5月29日向原告申某金某某用卡(贷记卡)一张,卡号为××,并表示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某某用卡(贷记卡)章某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章某及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应在银行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额还款的,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计算的滞纳金;申某人若超过发卡人批准的信用额度,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该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15000元。自2009年3月19日出现透支,截至2010年5月20日透支款项合计4688.50元,经原告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洪某某偿还中国农业银行金某某用卡(贷记卡)计至2010年5月20日的透支款项4688.50元,以及从2010年5月21日计至透支款项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金某某用卡(贷记卡)章某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洪某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了金某某用卡一张,卡号为××,信用额度为15000元,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事实。2、账户交易历史记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洪某某的详细交易情况及该卡在2009年3月19日出现透支,截至2010年5月20日透支款项合计4688.50元的事实。3、催收基本资料(客户级)、催收账户催收历史记录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透支后,原告曾向其催讨的事实。被告洪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洪某某之间签订的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洪某某透支后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逾期未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10年5月10日,被告已付清所欠本金,尚欠原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因领用协议有规定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2010年5月21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2010年5月21日起的滞纳金、超限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截至2010年5月20日的金某某用卡利息3529.73元、滞纳金853.6元、超限费305.17元,合计4688.50元,并支付自2010年5月21日起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叶华杰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