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赵青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赵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鲁0214执45号申请执行人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聚集区办公楼5楼。代码:79402084-6法定代表人李长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青华,农民。申请执行人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青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4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庆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