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朱文荣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荣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6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文荣,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文荣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杰、被告人朱文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底某日,被告人朱文荣以营利为目的,招徕叶某、童某、黄某等人在慈溪市掌起镇某水暖实业有限公司内,以“梭哈”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文荣已预交违法所得等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文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童某、黄某、洪某、柴某、沈某1、沈某2的证言、扣押清单、到案经过、预交款凭证及被告人朱文荣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荣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文荣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文荣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朱文荣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文荣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朱文荣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十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