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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睿与杨世达、黄回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睿,杨世达,黄回龙,冉博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086号申请执行人:刘睿,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响水县老舍乡恩覃村。被执行人:杨世达,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余姚市凤山街道月华苑24幢406室。被执行人:黄回龙,男,1988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化县龙塘乡黄山村。被执行人:冉博仁,别名冉亚全,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酉阳县万木乡月亮村。本院在执行刘睿与杨世达、黄回龙、冉博仁故意伤害罪(2010)甬慈执民字第3086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世达、黄回龙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睿50000元。现被执行人杨世达、黄回龙、冉博仁正在服刑,本院已委托余姚市人民法院、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杨世达、黄回龙、冉博仁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刘睿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杨世达、黄回龙、冉博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杨世达、黄回龙、冉博仁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睿112202.6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需交纳执行费2333元。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0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睿发现被执行人杨世达、黄回龙、冉博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沈晓东审判员 王治军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