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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中法刑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梁雪君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梁雪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汕中法刑二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雪君,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小文化,无业,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0年4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雪君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陆法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梁雪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案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梁雪君与同案人“乌鬼”密谋作案事宜后,携带“乌鬼”提供的两罐下了“迷魂药”的“百事可乐”饮料和几粒药丸,到陆丰市河西镇山脚村其父亲朋友蔡某1家,在与蔡某1一起吃晚饭时,趁机将携带的“百事可乐”和药丸让蔡某1服下,致蔡昏迷后,将信息传给在村口等候的同案人。当晚20时许,“乌鬼”等人进入蔡某1家,劫取屋内现金人民币19600元及价值人民币8706元的金首饰、手机、洗衣机、DVD机、压力锅、电磁炉、摩托车等财物。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梁雪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雪君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梁雪君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梁雪君于2010年4月11日18时许,与同案人“乌鬼”密谋作案事宜后,当天从海丰县联安镇乘车窜到陆丰市河西镇山脚村路口。与“乌鬼”会合后,上诉人梁雪君按照“乌鬼”的授意,携带“乌鬼”提供的两罐下了“迷魂药”的易拉罐装“百事可乐”饮料和三粒药丸到山脚村其父亲的朋友蔡某1家,谎称回家途经该处,因天色已晚要求住宿。获得蔡某1的信任后,与蔡一起吃晚饭时,上诉人梁雪君将携带的“百事可乐”饮料倒给蔡某1饮用,当蔡喝下饮料神智不清时,又将三粒药丸喂给蔡服食致其昏迷。尔后,上诉人梁雪君将信息传给在村口等候的同案人“乌鬼”等人。当晚20时许,该伙同案人驾乘一辆面包车到蔡某1家巷口,进入蔡家劫走屋内现金人民币19600元及金首饰、手机、洗衣机、DVD机、压力锅、电磁炉、摩托车等财物一批(共价值人民币8706元)。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当庭出示、控辩双方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蔡某1陈述证实:2010年4月11日晚7时许,我接到朋友梁度的女儿梁雪君的电话,称其与老公吵架,要到我家坐坐吃饱饭就走,我表示同意。约8时多我和梁雪君一起在家吃饭,梁雪君将她携带的两罐饮料倒在我杯里给我喝,我喝后10多分钟感觉头晕,梁雪君马上拿出三粒药丸给我吃,并说头晕吃了这药丸就好了,吃了她给的三粒药丸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第二天我醒来时已在医院。回家后发现家里被偷走现金人民币196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手机一部、洗衣机一台、DVD机两台、红色本田摩托车一辆、电饭锅一个等,损失共约29000元左右。案发后,同月17日我朋友梁度带其女儿梁雪君到我家来调解,梁雪君承认同月11日晚上我家发生的被盗一事她有参加,但她只负责下药给我吃,下完药等我晕睡了不省人事就通知蔡智忠(又名蔡智围)等人来家搬东西。具体搬什么东西她不知道,梁度带梁雪君到我家说这事时,还有我同村的蔡某5等人也在场。2、证人蔡某2证言证实:我在门诊时,接到蔡义倾的电话说蔡某1出事了,我便到蔡某1家去,到其家看见蔡某1躺在床上。经检查,发现蔡某1血压低、心率慢并处于昏迷状态,发现他床头放有喝剩的半杯可乐。我当时怀疑是吃安眠药,便立即打电话叫救护车。3、证人蔡某3陈述证实:2010年4月11日晚,我家被人盗去人民币19600元,其中包括我家公积存的6000元、我丈夫蔡某1放在裤袋的600元、存放在家里衣柜我家日常用准备给孩子读书用的13000元,被盗的还有手提机、洗衣机、DVD影碟机、电磁炉、压力锅、摩托车等财物一批。4、证人庄某证言证实:2010年4月12日上午,我到蔡某1家里借铁锹,发现他家大门和客厅没关门。看见客厅的东西乱七八糟,我叫蔡某1无人应答,便走进房间看,发现房间衣柜门开着,便意识蔡某1家被偷了。我即出去找蔡某1的女儿蔡淑勤,然后和蔡淑勤两人走进房间,发现蔡某1已经昏迷躺在床上。5、证人蔡某4证言证实:2010年4月11日晚上,我岳父蔡某1家被偷了摩托车、DVD机、洗衣机、手机、电饭锅等财物。6、证人蔡某5证言证实:2010年4月17日下午3时许,我在蔡某1家里参与调解蔡某1家被抢劫一事,当时参加调解的有我、梁雪君及其父亲梁度、蔡智围(“乌鬼”)的父亲蔡木随及叔父蔡作贤等人。当时梁雪君承认是蔡智围即“乌鬼”打电话到她海丰的家叫她出来,到了山脚村的路口是蔡智围拿了两罐易拉罐饮料给她,叫她给蔡某1喝,等蔡某1喝了饮料后昏倒在椅子上,是蔡智围把蔡某1扶到床上去的,并说了蔡某1昏倒后黄坤等多名人员在蔡某1家搬东西。因价钱问题,那天调解没有谈妥。7、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0)47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劫的金项链、金戒指、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706元。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陆丰市河西镇山脚村口公路右后1500米处蔡某1家。经勘查,有被撬坏的锁头和菜刀、钳子等工具,其家有被翻得乱七八糟的痕迹。并在其家天井提取百事可乐铝罐二个。9、上诉人梁雪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0年4月11日下午6时许,我接到“乌鬼”的电话,说当晚要到河西山脚村蔡某1家偷东西。当晚7时许,我坐车达到陆丰市河西镇山脚村路口与“乌鬼”会合。“乌鬼”教我让我拿他准备的有迷魂药的可乐将蔡某1罐醉,然后他和其他人到蔡家搬东西,我就答应他了。接着,我用“乌鬼”提供的电话(137××××3402)拨打蔡某1的电话(896×××0),骗说和老公吵架,要回娘家太晚,准备在他家借宿一晚,蔡某1说好。我临走时,“乌鬼”拿了两瓶放有迷魂药的可乐和三粒药丸给我,并交代说如果蔡某1喝了可乐不倒就拿这三粒药丸给他吃。于是我就一人向山脚村内走去,走了一段路后,“乌鬼”叫一名讲普通话的男子载我到蔡某1家。我到达蔡某1家时,蔡某1叫我一起吃晚饭,饭间我就将带去的可乐倒给蔡某1吃,他吃后便晕了,我见他迷迷糊糊又将三粒药丸用开水喂蔡某1吃下。隔了几分钟,蔡某1就彻底昏过去了。这时已是晚上约9时,我就按照“乌鬼”之前交代的,只要蔡某1昏倒后,就站在门口,他自然知道会过来搬东西。我在门口站了10多分钟,“乌鬼”和刚才那个讲普通话的男青年就到蔡某1家里搜东西,我仍然站在门口。又过了10多分钟从蔡某1家的另外一个巷口开来一辆白色面包车,从车上走下来三人也进入蔡某1家开始搬东西,我也跟着进去,看见原来躺在客厅的蔡某1已被他们抬进左手边的房间里了。“乌鬼”等人在屋里将搜到的家用电器及摩托车、手机、首饰等财物搬上面包车。晚上10时许,“乌鬼”开车载我们和偷来的东西前往海丰县海城新车站,我便下车回联安记处埔村。事情败露后,同月17日下午,我父亲梁度带我到蔡某1家理顺这件事,当时在场的有“乌鬼”的父亲及其叔父。“乌鬼”打电话给他叔父,并威胁我们说如果供他出来就要毁掉我全家,还用手机发信息威胁我别供他出来。经辨认相片,指认“乌鬼”真名叫蔡智忠,又叫蔡智围。本院认为,上诉人梁雪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药物致人昏迷的手段,结伙入室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在量刑幅度内对其作出的判决恰当,要求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仕忠审 判 员  许淑芬代理审判员  彭朝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素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