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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拥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王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拥军,1970月3月5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拥军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台仙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王拥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5528.35元(包括被告王拥军已支付的1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拥军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2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坦友审 判 员  王相炎代理审判员  卓春燕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