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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海长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电器××司与海宁××××制衣厂、周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电器××司;海宁××××制衣厂;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海长商初字第34号原告:海宁市××电器××司,长××村赵家桥。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海宁××**制衣厂,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花街××号。代表人:林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电器××司诉被告海宁××××制衣厂、周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海宁××**制衣厂、周某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永清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云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