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二人与殿镇村第八小组因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周至县殿镇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0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村民。申请人:李某,男,系李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周至县殿镇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杜某,殿镇村第八小组组长。申请人李某某、李某二人与殿镇村第八小组因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2日作出(2008)周民初字第1047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殿镇村第八村民小组经强制执行扣划案件款,案件款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2008)周民初字第1047号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