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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了从元与被告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了从元,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218号原告:了从元,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周伟,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公职律师。被告:王德明,男,汉族,村民。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振兴路136号。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了从元与被告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了从元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了从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了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了从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列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