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了从元与被告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了从元,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218号原告:了从元,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周伟,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公职律师。被告:王德明,男,汉族,村民。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振兴路136号。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了从元与被告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了从元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了从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了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了从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列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