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新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淄博恒旺机械有限公司与淄博新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恒旺机械有限公司,淄博新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40号原告:淄博恒旺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淄博新诺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恒旺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新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恒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5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50.50元,由原告淄博恒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中山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