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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社民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社民,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陈社民。被告王强。原告陈社民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社民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社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 耀 世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杨千惠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 来自: